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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是一个月3300,没有节假日三倍工资,也没有加班费,上班是早上9.20到晚上9.30,中间休息2个小时。可公司以学习东西为理由要求每个员工必须9点以前到公司上班,在工作三个月后,转正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在回家后仔细回想合同的细节,发现公司以降低我基本工资(在城市最低工资为基础,却不低于最低工资)来逃避劳动法。(一个月3300里面包含了我的节假日加班费等等福利)可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加班费,可是惩罚的规矩却一堆,动不动就罚款。可是合同已经签了,该怎么办?问题:1,可否以公司强制加班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能不能以公司以不合理的方式逃避劳动法而伤害劳动者权力为理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4,公司在劳动者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否对劳动者做出惩罚?其惩罚何不合法?(注:请明确回答个个问题,别含糊不清,或答非所问,或者一句申请劳动仲裁就随便敷衍了事,谢谢)

其他 2016-08-13 0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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