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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乡政府的干部,2002-2005年作为包村干部,期间,根据要求依规定给村民划分宅基地,部分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我接受了部分村民出让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获利,法院判我职务侵占罪,判决是否得当?

刑事辩护 2009-02-16 14: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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