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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人在网上发我好多照片,而且还诽谤我,我告他,警方会管吗?

肖像权 2019-12-23 03: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警方不会管,自己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
  •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1、在网上擅自发布他人照片,并进行诽谤的,属于违法行为。2、被害人在遭到他人诽谤后,可以直接联系发贴人,要求其立即予以删除。3、发贴人拒不删除的,被害人可以向网站管理方表明身份,说明情况,要求予以删除。4、发贴人拒不删除,网站管理方经告知也不删除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发贴人、网站管理方停止侵权,删除帖子。对于造成影响的,还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当事人对于网上诽谤,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且赔偿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可向法院起诉。
  • 警察不管,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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