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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十年了,感情一直不和,导致离婚,但是我们现在都在南宁,分居有四年多了,不回去可不可以办理离婚,

离婚 2016-08-24 17:3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司法实践中要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才能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 你好,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本人亲自去的。
  • 可以在南宁起诉离婚。
  •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南宁居住满一年以上,可以在南宁起诉离婚
  • 你好,如果是想协议离婚的,需要在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干脆在南宁起诉离婚
  • 不回当地办理的,可以到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 您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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