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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给一私人老板提供劳务后,对方拖欠我67000元工程款。在2014年他家属支付了20000元给我。到2015年8月对方才给我签写一张欠条(以私人身份,性质为工程款)。然后他家属分别在2016年3月和8月支付给我10000元和5000元。最近,对方家属愿意替他偿还这笔债务,但是提出要收回欠条原件,同时要我签写一张收条,注明收款金额和某某欠我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字样。请问,我能交还欠条原件同时签写收条吗?

其他 2016-08-21 2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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