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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商独资企业员工,2010年11月29日正式上班,工作到2011年4月1日被辞退。4月1日下午公司领导通知我:老板不再雇用我让我离开公司另谋职业。公司既没有提前通知,突然决定辞退,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是否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给他有个被辞退的心理准备和再找工作的时间。进公司两个月后曾与公司签过一份合同,但填写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即,填写的是正式入社日期。 进公司见习大约两个星期,公司派我到外地出差负责一批订单共8个款,我在外地呆了两个月把订单任务完成啦。然而这批订单进了检品所不合格给公司造成损失,事情发生之后,老板很严肃地批评,讲述其中的利害关系以及公司的得失等等,并说再次给我机会,要求我今后的工 作中要认真细致,杜绝类似的事再次发生,当时此事就这样过去了。我也跟平常一样在公司上班,后来介绍我去该公司上班的我的上司被辞退,紧接着我也被辞退了。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能得到补偿吗?我对劳动法没有了解,但我的朋友说我可以得到一些补偿,请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其他 2011-04-13 16: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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