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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5年的时候协议离婚,由于男方生活不检点,与多人发生关系且同居,不回家,小三半夜给我打电话骚扰我,而且男方家庭暴力,造成我身体损伤,精神恍惚,女儿当时4岁,当时下岗了,没有工作,男方不给生活费,没有生活来源,然后自己在外地找了工作打工,饥一顿饱一顿,工作不稳定,就把女儿放在她奶家,协议离婚了,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我每月付50元抚养费(,男方不让看孩子,一直没给过,孩子现在向往要以前的抚养费)。我每次回老家都去看孩子,买衣服给钱,但是男方不让我看孩子,我托人偷摸看。现在孩子长大了,19岁,不好好学习,抽烟喝酒,每次看她都给买不少衣服还给钱,现在孩子说我每次给200/300的钱太少,嫌磕碜,让我一次给个1000/2000的,还管我要抚养费,不想跟我联系了。我现在工作稳定了,快50岁了,生活才好点,我也得留养老钱,孩子肯定不能养我老,我想问从法律上说,抚养费怎么给,是按照协议上的每月50给,到18周岁吗?还是别的什么的?

其他 2016-08-25 1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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