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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与一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12拿到了房产证,拿证时又缴了几千块钱,说是税钱和办证费用。直到现在开发商也没有告诉我这个房子不是商品房。今年我准备将房子卖掉去转手续时,才知道我买的房子乃是房产开发商以我们购房者的名义修的联建房,根本不是商品房。现在税务部门要求我补交几万元的税才能卖房子。这不是开发商搞的诈骗吗,开发商的行为合法吗?他侵犯了我哪些权利,我应如何应对,有哪些法律依据?

离婚 2016-08-25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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