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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踢断右脚造成右下肢胫腓骨骨折,第一次做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右胫腓骨骨折等,该损伤己构成轻伤。”第二次又做致伤方式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委托人提供的两种致伤方式中,遭他人外力作用于右小腿可以形成该损伤;而在平地上自身右足扭动等外力作用则难以形成此类损伤。”二次鉴定同样结论:即损伤是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为什么警方应加害嫌疑人要求又要我再做第三次鉴定,有必要吗?

其他 2011-04-14 1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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