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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雇请李某和陈某为其新修的小屋顶盖瓦,工资每天200元。由于李某不想损失每天200元的工资,下雨时仍然在作业,由于湿滑,失足摔下屋顶,当场死亡。死者59岁,农民。死者与雇主为湖南省安化县人,2015年湖南省农民纯收入为10080元。死者一方提出上诉,将雇主周某,及其妻子、儿子、儿媳妇等4人共同列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约24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死者作为专业人士在作业时未能预见到应当预见的危险,下雨时作业最后导致摔死。雇主请其为小屋顶盖瓦,小屋顶并未发生垮塌等情况。请问,原告将其4人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合适?死者一方要求雇主负全部责任是否合适,应按什么比例分担责任?

其他 2016-08-26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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