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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家公司连续服务了17年零1个月,是1994年3月18日入厂的。2011年3月份我请了20个工作日的病假(2011年3月7日-2011年4月1日),我在住院接受子宫肌瘤摘除手术,我休病假的时间比医院开的病休证明上时间还短,病休证明在4月2日已经交给公司了。请问休病假期间可否享受有薪假,如果有公司该按怎样的标准给是合理、合法的?

调解 2011-04-16 0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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