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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起在一学校工作,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签2年劳动合同。2011年1月20日放假前校领导在大会上讲:‘下学期开学接到通知的上班,没有通知的就终止劳动关系。’我没有接到通知,我多次要求终止劳动关系。2011年4月7日收到学校2011年3月29日开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补偿要求 一、完善2008年10月至12月,2011年4月的养老保险。 二、完善2008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医疗保险,2011年4月的 医疗保险。 三、完善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失业保险。 四、要求补偿2008年10月至12月,2011年1月至3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五、要求补发2011年2月至4月的未发工资。 六、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决劳动合同,要求甲方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七、要求补偿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八、要求补发3年的烤火费,2年的清凉饮料费。 麻烦老师给予指导为感!

争议解决 2011-04-16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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