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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我与前夫购得房子一套,并在商业银行贷款,房子写在他名下,07年我们离婚时,判决该房归我,现我想将房款一次性还完并过到我名下,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可否持判决书使用我个人公积金还款? 二:办理提前还贷业务时是否必须前夫配合? 三:办理过户手续时也是否需前夫配合? 谢谢

刑事行政法 2009-02-09 1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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