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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4年进A单位工作,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已签订合同二次,现公司想要跟我签订B公司合同(我公司有A、B两个公司抬头,其他与A公司无区别),但不愿支付赔偿金,让我决定做与不做。我想继续做下去但又不想吃亏。假如 假如我有公司违规的证据(如商品已过保质期继续销售)以此为交涉条件(要求支付本人从A公司转到B公司的赔偿金,并签订我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可以,是否违法。

其他 2011-04-15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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