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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1月18号到2009年1月18在武汉一所娱乐公司当服务员,上班之前公司收取我300元的押金,并告诉我说做不到三个月不予退还押金。 在我做到08年12月底的时候老总在晚上开会的时候宣布:09年3月份之前任何人不的辞职,否则不予退还押金。我因不满公司的制度在09年1月18日辞职(让别的同事把辞职申请转交老总)。我还有09年1月份18天的工资没领,听说要不到了,我想那也就算了。但是,公司写给我的押金收据上,写的是服装押金。所以我想请问下律师老师们,我可否要回自己的押金?

其他 2014-12-19 23: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回押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交付押金。
  •   公司收取员工押金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
  • 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押金,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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