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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二伯是一个有轻度残疾一直未婚无子女的可怜人,一直靠种地为生,这次他被确证为肝炎,我家附近的医院已此为传染性疾病拒绝他住院,由于家境贫困没有钱去大医院,只能靠到医院拿一些简单的药维持。请问平时去医院的钱能否报销?谢谢

其他 2011-04-16 18: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知道哪个区的,现提供崇明的有关规定供你参考:四、基金使用与补偿原则  (一)基金使用原则  从2009年开始,全县合作医疗基金实施县级统筹,实行资金统收统支、平衡使用。建立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额使用制度,年终资金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终资金超出定额部分的,由县和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合作医疗结报的办法不变,5000元以下(含5000元)门急诊、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继续由镇合管办予以结算,县合管办定期审核,定期划转资金,保障基金正常运转。  (二)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  在村卫生室就诊,补偿70%;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60%;在县、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50%;村卫生室门急诊费用每次限额30元,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每次限额120元;全年门急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1200元。  2、住院补偿  (1)住院可报医药费年累计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6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50%;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40%。  (2)住院可报医药费年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医药费年累计在5001元-10000元的补偿55%;10001元-15000元的补偿65%;在15001元以上的,补偿75%;全年累计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  3、在岛外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未办理县级医院转诊手续或非医保格式的发票和无用药明细的,补偿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4、尿毒症、白血病、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人的门诊血透、腹透、放疗、化疗和治疗费用(包括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此类病人若同年发生其他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但年内诸病种费用补偿累计封顶额仍为50000元。  5、甲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菌痢、伤寒等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零起付线补偿。即5000元以下报销后剩余可报额部分的,直接进入5000元以上住院补偿,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根据崇卫医防[2000]4号《关于印发〈祟明县肇事肇祸特困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分别承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精神病人住院医药费已实行三级负担的,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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