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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7月19日,开小车与一个骑摩托车载人的在十字路口相撞,相撞后因我紧张又致使车失控撞到了旁边一家商店的玻璃门,当时报了交警,保险公司,对方骑车的有点皮外伤,牙齿摔断了一颗,搭车的有点皮外伤,我没受伤,到医院里对方两人的检查费一千多都是我垫付的。都没住院,我是在左边,对方无驾照,行驶证,车子无牌照,说是买了保险的。我方车买了三者险,但没有车损险,只有交强险。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是我负主要责任,对方次则。现在我把别人的玻璃门修好了,我自己的车在修理厂,说修理费要3600元,这个修车费要对方出,但对方一直不理,打电话不接,致使我们现在事故认定书双方都没签字。现在我想问:一交警有必须找到对方的义务吗?二没有对方签字的责任认定书有效吗?三我的修车费是不是可以用交强险报2000元?其余1600我愿意自己付,四对方现在不配合,我用交强险赔了车修理费,就无法再用人伤理赔这一块了,主要害怕对方过后又来找我要药费,我该怎么办?谢谢指点

其他 2016-09-05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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