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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份我在江西弋阳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两人,我占股三分之二,是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注册资金3万元,营业执照和公章都办下来了,银行开户和税务还未办理,注册资金也都还没有认缴,也就是还未进行任何运营。现在是9月份,因某些原因我要离开公司,由一位新股东接任。具体我们两位原股东和新股东一起开了股东大会,产生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我的股份及出资额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由新股东认缴出资到位;同意免去我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并任命新股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和法人代表,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都签字同意了。下一步我们准备到当地行政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我的问题是:我们的手续是不是完备?我们这样处理会不会产生遗留问题,尤其是以后公司发生债务或法务纠纷我是否免责?还有一种处理方案是我直接把公司注销,但新公司注销要一年以后,因为我是嘉兴人,来回在弋阳和嘉兴办事不方便,如果法人不转给新股东,那么我自己维持也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对吗?如果公司不运营,一年后注销会不会对我的社会信用产生影响?这两种方案我都有困惑,期待各位律师帮我指点迷津。

其他 2016-09-05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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