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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原告提出让被告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但被告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要求被告支付的费用,法官给予原告五天的时间回去提供证据,这样合适吗?对被告公平吗?

离婚 2016-09-06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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