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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闫建春系壶关县集店乡西庄村人,于2016年8月3号在壶关到长治快速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责任任定我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己死亡),我于8月9号垫付2万7仟元钱。问?我有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问?我能要回我先前垫的钱吗?

其他 2016-09-07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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