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当事人唐某于2010年5月来荆州从事布鞋销售,并以妻子龙*的名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又于2015年2月11日在沙市分局办理了“沙市区***布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案发为止,夫妻双方一直都在沙市区从事布鞋销售。当事人于2011年12月14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2012年6月2日,当事人向代理商黄某授权销售“***”牌北京布鞋,并向黄某的妻子李某出具“授权书”,要求负责“***”品牌的推广和形象维护。当事人还在授权书上签上唐*的名字并盖有“荆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截止案发为止,当事人并未在本局办理过“荆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请你根据以上事实,列出当事人唐某的违法性质和处罚依据,提出如何处理的意见。

其他 2016-09-07 18: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荆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