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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9.01号发的邮件手机,写明了手机型数量,但未保价,发往东莞,东莞转运至长安镇分公司的过程中,邮件丢失,对方只赔付一千元。我有手机发票,证明手机刚买,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让他们搞丢了,手机价值2500元,能否让他们全额赔付。

离婚 2016-09-09 0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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