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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家住长宁区,现正处在征收中。房屋权利人早已病故,由其爱人和三个子女继承,因对房屋的类型,未登记面积及房屋评估有异议现处在再审受理中。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是我一家三口和婆婆,为改善居住问题(房屋38.2平方米)我们贷款另买了房子居住,但为儿子上班方便老屋也经常去居住的。今年6月2日发出《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就一直未采取强制措施。7月22日我回家时看门被撬了,推门一看被眼前的情景吓懵了,房里的门窗及家具全被敲毁,房顶被凿穿,生活用品都不翼而飞,已成一片废墟。电话征收组理由是家里大部分人交房根据规定就可交拆房队拆除。请问有这个规定吗?我们也是继承人之一且里面的财产都是我们私人财产,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把房屋和里面的所以东西毁于一旦可以吗?乞求答案,谢谢!

民事法律 2017-11-08 0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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