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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5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年支付双薪,但后来人力资源部利用公司要签字盖章为理由将劳动合同收回,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试图要回,但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因为个人关系,我于2010年1月19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以我工作失职为由,拒绝支付我双薪,称如果强行要求支付,就出一个通告,说我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拒绝支付双薪。不知我这个情况可否申请仲裁,成功的概率有多大?

仲裁 2011-04-19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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