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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2月与某商场签下租赁合同。因初次做生意,没经验,当时听信招商人员的话,说于2010年5月会营业,但不肯在合同上注明租赁时间,只注明以商场通知开业时间起租期2年。但因商场的种种原因,直至2011年3月才试营业。在营业后,又从统一收银款里私自截留了一些费用,说是商场管理费。而这所谓的管理费在合同里都没有约定。现请问:我与商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商场收的管理费是否合理?

其他 2011-04-20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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