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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求您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08年10月电厂铺设一根供水管道占用我家耕地,先挖沟2米深、再下直径0.3米的铁管焊起来,然后回填。说是不征地,给补偿,施工完继续耕种。09年9月在管道上方又直埋铺设一根动力电缆。我常年不在家,地托人种,所以补偿款至今未拿上。(我听说挖自来水每延长米50元,就是套地役权补偿)两年两次开挖铺设 可否按两次开挖补偿分别计算?有法律依据吗?占地160延长米,挖掘机作业面积面积将近一亩。

征地补偿 2011-09-20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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