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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刘某和张某同是安徽农村的农民,鉴于农业收入过低,一同到上海打工,在老乡的介绍下,到一建筑公司打工,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于刘某有木匠工艺,因此,同该建筑公司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而张某是1500元,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在签订合同当天,刘某不幸感染伤寒住院。张某得知这一情况之后,独自去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此时,建筑公司觉得给刘某的工资太高,决定给他工资为每月1800元。张某想在外面找工作不容易,同意了建筑公司的要求,并代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后,张某告诉刘某这一事情,刘某并没有表示异议。到发工资之日,刘某找到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要求补发200元,认为合同是他人代签,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建筑公司 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2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不同意,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200元的工资,并按照2000元每月的标准继续履行剩余的劳动合同。问:①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②张某替刘某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其他 2011-04-19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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