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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沈阳市一公司的职员,于去2015年在保利达.翠堤湾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房产,去年10月份下的房,在今年8月份开始装修过程中发现地面质量疏松、空鼓;与物业和施工方就该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给出的方案是把地面除去一部分或直接在上面加工一层,我考虑到举架低或会不会伤到地暖的原因都没有同意,施工方说是需和领导沟通,我等了一周后,给的方案还是把地面除去一层的方案,由于最近各方面压力太大,我去了物业找一个物业人员把施工方给他们的方案撕了扔在地上,另一个物业人员就态度很恶略的让我捡起来,我不捡,反复几句后说了脏话,这个物业人员就用手掐着我脖子,后面我一激动就还手了,后面也就打起来了,当时屋里全是物业的人,当时一起打我,把我的包包括手机都藏起来了,后来刚开始态度蛮横、掐我脖子的物业人员被我把头打起一个包,踹了身体两下,他们仗着屋里没有摄像头报了警还做利于他们的伪证,警察来了做了现场询问,外面的人也不知道事情的起因,就看到了后面打起来的过程,后来警察把我们都带走了,在派出所了都做了笔录,签了字并按了手印。由于现有证词对我不利,且他方受伤(额头上有个泡,肚子和腰有点挫伤)我没有受伤,警察让我们协商(对方要10000元有点太过了),不然就只拘留我一人,这样合理吗?我会留下案底吗?我该怎么办?希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其他 2016-09-16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您好,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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