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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朋友之前是三人合开一家公司,后向朋友以公司的名义借款25万元,外加5万元利息,还款保证期限是一年,但是一年后公司运营不顺利,没能还款,被原告起诉,一审判决是三人按照出资情况,分别向原告还款,但是我朋友那时已经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也不参与分红,自己在外省干工程,当一审判决下来后他应为在外省,没能即时回来把问题解决,让其他两个合伙人钻了空子,这两个人升诉后,二审判决成了他一人承担本息28万多,另一人承担1.5万,还有一人不承担责任,在二审判决下达的第10天,法院在没有找到我朋友本人得情况下,把我朋友的老婆给拘留了。请问这个是否合理,哦,对了,我朋友是哪个公司的法人,还有那25万元的借款都用在了公司,而且有公司的当时出具的证明!

刑事辩护 2011-04-20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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