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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22日应聘一家私营代理记账企业,一直未订立合同。在12月份公司遗失价值1600元加密合,无理由分摊赔偿责任后,我于2010年12月15日书面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2011年2月底离职,基本工资为2000元,却只给我1040元,理由是未完成报税工作。未到申报期

其他 2011-04-21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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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和用人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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