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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1年1月份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当时签订时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开发商担心自己的资质和提交的材料能否被银行认可,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间,口头约定未签日期,此合同是否有效?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按揭比例是三成,现在因为开发商的资质和银行的政策,开发商要求按四成给我提交贷款(补充协议有: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数额不足买受人申请的数额,买受人补交差额),因为我现在无法承担政策带来的风险而且合同有很多不公平条款,现在按揭未办理,故想退房,请各位专家前辈帮忙分析是否有胜诉的把握?非常感谢!!

银行 2011-04-21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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