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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009年保险推销员向我爸推销保险数个,我一直在外省,2014年在父母家中看到,其中给我哥和我保的我认为无效,都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被保险人均为成年人,没签字也没授权,都是别人代签的。其中有份保险,是2009年1月4日买的,当时我父亲62周岁,写的投保人是我yl,被保险人是我女儿yk(未成年人),此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其他人代签字。保险合同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合同规定,法定受益人外保险公司不得承保。我这合同,保险合同都没有本人签名,当时卖保险的还骗我爸8年返还本金。原说商议退保,要看保险合同原件,现在把合同拿回去不给我了

案件执行 2016-09-21 08: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只能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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