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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公司(边木自动化设备)因财务状况不佳,工资拖欠长达四个月,同时部分社保和全部公积金未缴纳(个人部分已经扣除),在2016年7月初的时候说让我们签离职,并且说只有离职日期写为2016年6月30号,工资才能在2016年7月20号拿到。在7月20号当天与我们签了协议,注明无劳动纠纷,但未告知社保和公积金未补缴,导致现在虽然已经离职,但公积金在新公司无法缴纳,以下几个问题请百忙中帮解答:1.因7月份有实际上班时间,但离职日期已经注明是6月30号,在有确切证据可以证实7月份仍然在职的情况下,这部分工资是否可以讨要?2.从2月份到6月份拖欠工资达4个月,这部分我们现在能否追加赔偿?3.公积金部分因为无法封存,所以只能转出,但如果要转出他也让我们签协议,大概意思如下:如果转出以后因别的原因造成不能补缴,就算我们自动放弃,同时我们自己已经扣除的部分概不退还。4.基于流程问题,我们有没有直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个纠纷?比如直接起诉。

其他 2017-11-16 0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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