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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4月份的时候与房东签署一份租房合同期限半年,到期退还押金,但是7月份我又补交了300元换了一个房间,当时是又签了一个合同,但是4月份签署的合同并没有任何标注并且还在我手上,然后又签了一份合同,当时没细看,因为第一份合同他没说收回和报废,我就把时间从4月份算起,但是房东说我7月份租的房子要到一月才到期,但是我10月份就想换房子,手上有两份合同书,一张第一次签合同的收据押金条,和第二次补交押金的收据条,以及他在第二份合同书上最下面写的一行4月份合同生效,然后在合同处用符号加了押金两个字,协商无果,请问有什么解决方法没。

其他 2017-11-20 0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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