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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5日本人入职某公司上市控股总公司另一下属控股分公司,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该公司从广东搬迁至安徽,再次重新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本人就职工程部,工程师职位。2010年4月至2013年12月,本人一直在某公司现场从事工程建设安装及后期工程维护管理工作。2014年1月1日,因某公司经营需要经双方分公司领导协商调本人至某公司处工作并开始发放薪资,约定工资年薪制,每年16万元,每月发放1万元,其余年终作为年终奖发放,工作岗位是设备部经理,同时原单位停发工资;同时1月1日本人应某公司要求在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社会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工作年限转移至某公司处,本人开始上岗工作;2014年6月24日本人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书上基本工资未当地最低工资1100元,实际工资高于合同工资,有工资条)。2016年5月,某公司贴出公司内部公告,以本人经营管理及发展需要为由,免除本人设备工程部经理职务,任为工程管理工程师,公告前某公司未与本人协商。6月份本人收到5月份工资才得知工资降至7000元,本人提出异议,要求补发克扣工资,公司不予理会,8月份公司再次降低本人工资至3800元,与公司协调未果,因此被迫想离职。想得到如下诉求,不知妥否?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求各位大律师多多帮助!谢谢了!1、某公司支付本人2014年1月1日~2016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2、某公司支付本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未足额支付工资3、本人与某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结清补齐按约定16万/年全部未发的工资4、某公司支付本人9年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5、某公司支付本人2014年1月1日至今未支付加班费6、解除某公司与本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裁决按约定某公司按时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16-09-27 15: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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