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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10到一家农资公司工作,从事财务协助兼文秘工作,2010年1月18日我与该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2010年8月工资为800,2010年9月-2011年4月工资为820.该公司从不按时支付工资,从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10日共支付我工资4700元,也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补偿金及失业补偿金?该怎样算?

其他 2011-04-23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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