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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责任有限公司共有三个股东。持2/3股权大股东以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了公司更好的扭转状况,大股东想把自己部分股权外转。股东们没有按时到约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临时会议。现己超时三十日=对股权外转放弃优先权吗?这次如果因为找不到更合适的股权外转的受让方,在这次临时股东外转没成功。如以后再有外转机会还用再召开临时股东会吗?怎样做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请律师帮解答。谢谢!

仲裁 2016-09-26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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