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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989年某村办了一个钢筋拔丝厂,甲(当时任村支部领导职务)与其他三位村民一起承包了该厂作为副业,不久由于甲个人操作不当导致其左手手指全部被刀切除。考虑到甲当时在村里的干部身份和为了保证其今后生活有保障,当年12月村里在给甲治疗康复后与甲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甲的这次事故属于人工致残。2.如果甲以后继续担任村里支部领导工作必须尽职尽则,其工资按现任书记的工资领取;不担任支部领导工作,必须服从村里分配,担任适当工作,按现任书记工资80%领取;不服从分配除外。3.确因身体有病,不能参加体力、脑力工作和60岁以上,按全村平均生活水平付给报酬直至去世。4.其他问题由本人自行解决。 从1989年到2011年甲的工资一直按照现任书记的工资领取,但期间甲有好几年并没有在村里支部担任职务。今年甲不再担任村里任何职务。请问:这份协议现在可以解除吗?有什么法律依据?2.如果想解除这份协议法律依据是什么?3.协议本身有效性如何? 非常感谢!

其他 2011-04-25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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