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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三年前我单位一安装工程承包给了外单位施工,由于外单位施工队伍人员不足和工期紧张,我单位主要领导和施工单位协商施工了其中一部分工程并签了协议。工程完毕后外施工单位把我单位施工的工程款按照合同单价返回了我单位。我单位主要领导未经班子研究和告知实情,只是和财务人员商议后把这部分工程款以奖金的形式分多次发给了科长以上人员共30余人,每人分了一万多元钱。今年3月份有人告发了我单位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可能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在检察院诬告说和班子集体研究过。后来检察院要以共同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班子成员。请问这能构成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吗?特别是他们也提供不出研究和知情的证据。

行政诉讼 2016-10-03 1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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