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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006年初朋友来北京借用我的身份证在北京xx的营业部办理了移动电话卡。由于朋友的工作原因于2007年初离开北京,当时来不及办理报停手续,之后把这事已忘记了。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告知信函,时隔将近二年后的2009年1月9日突然接到xx公司营业员的电话说:“你已拖欠电话费和滞纳金一共2400多元,当时还不知道什么会事,经与xx营业员联系才知道是朋友的号码。经了解才所欠的电话费是2007年1到3月份欠费为800多元,同时xx公司已在2007年3月份终止了该号码的服务”。当时要求营业厅给我把所欠的费用清单打出来,以便找到朋友有个说法讨回我的损失,营业厅拒绝,并说没有交清费用不能打印清单为由。最后营业员同意协商结果所有费用降到1800元,我觉得不合理。到目前还没有联系到朋友,我也是受害者,请律师在百忙之中给我指点迷路,该如何处理?谢谢!

调解 2009-02-14 09: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不给你打印,就一分钱也不交,让它告你,你可以横一点。 如果打印了,你算一算究竟欠多少钱,你可以告诉银行只给本金,没有滞纳金,还得横一点。 银行会对你的要求进行考虑的,你不要先乱了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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