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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开的江铃顺达货车(蓝牌),撞上了一辆两轮电动车,造成人员受伤!我负主要责任!在第三责任险中有一条:“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是责任免赔的。我是业务员,车是自己的车,拉着公司的货去送货!做笔录时,我说车是自己的,事实是本人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货是厂里的,我是业务员,负责将货送到客户厂里!请问律师我这个符合理赔要求吗?确实是自己的车拉的我们厂里的货货送到客户那里!

其他 2016-10-25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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