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父亲今年56岁,2009年在单位体检时就发现得了职业病(矽肺),单位上故意隐瞒了病情,并辞退了我父亲(当时的体检报告未告知职工)。在2010年的一次意外中,到医院就医发现了此病。随后在当时单位集体体检的医院调出体检报告,发现当时已换了矽肺病。随后向北部新区劳动局投诉。现在得到的鉴定是矽肺1期,工伤鉴定为6级。单位现在有意协商解决。请问我们能得到多少钱的赔偿?我父亲的户口所在地和单位的地址都是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是1400元/月

工伤赔偿 2011-04-28 22: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估计10多万以上。 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法定月份数;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等。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8370.5元、最低为21674.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92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10个月,即25802.5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即最低不低于167040元);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即最低不少于55680元)。
  • 按标准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达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