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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2006年6月12日进入公司工作的,开始公司没有和我们签定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直到2008年,公司才与本人签定合同并购买社保。现在,公司违反劳动法,并答应给予经济补偿,但要从2008年算起。请问公司这样算合不合法?怎么算才是合法的?能否向公司索取社保金?

调解 2011-04-27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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