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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0日,南宁某商贸易公司(需方)与法国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卖给需方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8500元,共计货数425万元,违约金为50万元,交货日期为1999年11月30日,需方应将货款于1999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0月5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供方拒不提供担保,且于1999年10月25日以需方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离婚 2016-10-08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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