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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本人出租了一间石材厂给他人经营,答订3年租期,收取了承租方3万作押金,期满时一次性归还了承租方,(押金出租时的本意是预防承租方拖欠相关费用),签订合同后整个石材行业不景气,环境相当恶劣导致承租方难以经营。离一年期满9个月的时候承租方向我提出第二年要减租金,经协商承租方给出的价是现在行情高的价,但我认为已经签订合同3年应该要履行,减多减小就由我说,协商不成承租方提出满一年后不继续租,期满一年前5天我拿合同让承租方签上合同终止字句后我以低于与承租方协商的价另租他人经营,请问我要退回押金给承租方吗?承租方经营期间的相关费用承租方可以要求用押金抵消吗?

其他 2016-10-09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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