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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领导您们好,我是一个在私人企业里的打工人,我想反影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自10年3月份这个企业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老板一分钱的加班费,老板多次说正在考虑中来推托,最近老板在众多人的抗义下才做出如下决定1、平时不管加班加多长时间只给10元的加班费,2、节假日和星期天加全天班也只有30元的加班费。我想问一下他这种做法是不是和劳动法相冲突?数据合理吗?第二我的五险也是我进该公司之后半年才办理,并且不是按企业出2个人出1的原则执行,不知符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第三自我进该公司到目前为止一年多时间来老板都没有因我个人原因说我不合岗位要求,最近在不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换岗,并且到现在为止都不给我说出让我具体做什么事,据内部人员透露说我是变相辞退,老析故意给你按排一个很差的岗位,让你自已感到做不下去,你自已会主动走人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不想让劳动局说他违反劳动法,这样才能对员工不做补偿。我已和该公司在10年3月就签定了劳务合同,但是这个劳务合同是公司印制的,不是从劳动局发的,这样的劳务合同有效吗?麻烦领导在百忙之中回复解答。

其他 2011-04-28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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