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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年与别人结婚,领结婚证的时候我没有去,结婚证上没有编号,民政局也没有备案,结婚证上我也没有签字。我们有一孩子,孩子户口在我父亲名下。我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已婚,但户口本的已婚状态登记日期是1993年。(当我们去办理离婚证的时候,才发现结婚证是假的,民政局说是无效的并不给予离婚证.) 这种情况我能与别人结婚吗?领的结婚证有效吗? 户口本上之前的的已婚有法律效力吗?(注:我们已签订了离婚协议)

离婚 2020-06-30 19: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结婚证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明,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后所颁发的婚姻关系证明,也可以称之为法律证明。
    二、夫妻关系证明的效力须要分清权源(出具证明的机关)的属性。如果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似同结婚证的效力,对婚姻关系具有实质证明力;如果是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属于表象证明,其效力待定(还不能作为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
  • 领结婚证只用身份证不行吗,必须还要带户口本?户籍卡或者户籍证明也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协议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无 效
  • 你好:婚姻是否无效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才能确认为无效或民政局书面认定为无效。 没有有关部门的书面说明你们婚姻为无效,你们婚姻是有效的。 除非你们的结婚证没有经过民政局而是私下伪造的。 详情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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