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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土局将城市规划内土地100亩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给开发商甲,双方按照招标价每亩100万元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分三次付清价款,最后一次付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甲准备第三次付款时,得知国土局已经将土地协议出让给开发商乙,每亩单价110万元,并已经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甲诉至法院,要求国土局履行合同,国土局辩称,原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效,愿意以原价退还甲已付土地款。问题1、诉讼的性质?2、甲的主张能否被支持?3、国土局的辩称是否有理?4、应当如何处理该纠纷?

其他 2017-01-23 0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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