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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了,房子判给女方,房证名字是男方,这种情况经济适用房能改到女方名下吗

离婚 2016-10-15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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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所持有的产权是有限产权,并且经济适用房的流转也有诸多限制。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足5年的,不得直接在市场上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与普通商品房的分割不同,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应当以经济适用房的原购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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