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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13年5月31日交房,到现在房证没有下来,我们的合同规定360个工作日内卖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超期按万分之一每日计算,如果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现在一直没有给我办房证,请问我能否追讨违约金?

其他 2016-10-20 18: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初始批复如果晚于2014年5月,且在两年诉讼时效内的违约金才会为法院所支持。。。。。。。。。。。。。
  • .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初始批复如果晚于2014年5月,且在两年诉讼时效内的违约金才会为法院所支持。
    【追问】365个工作日是一年还是把假期拿出去算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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